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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有關民眾結婚於 102年 4月 1日申請指定同年 3月31日為結婚登記日乙案,復如說明 二,請查照。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04.29. 法律決字第1020350421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4月29日
    主旨:有關民眾結婚於 102年 4月 1日申請指定同年 3月31日為結婚登記日乙案,復如說明
       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2年 4月17日台內戶字第1020165119號函。
     二、查本件當事人所請,係「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之適用問題,事屬貴管
       事項,請貴部本於權責審認。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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