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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所詢地方政府受託代管跨省市河川(淡水河及磺溪二水系)之河川管理事項所為之許
可處分,貴部得否逕予撤銷乙案,如說明二、三。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06.03. 法律決字第102035057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6月3日
主旨:所詢地方政府受託代管跨省市河川(淡水河及磺溪二水系)之河川管理事項所為之許
可處分,貴部得否逕予撤銷乙案,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2年 2月19日經授水字第 10220201880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15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
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第 1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
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第 2項)。前 2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
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第 3項)」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
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所屬下
級機關或同一行政主體(公法人)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而言(本部94年 1月14日法律
字第0930053730號函參照)。本件上級政府委託新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及桃園縣政
府代管淡水河及磺溪二水系流經之轄區,涉及不同行政主體間之權限移轉,非屬本法
上開規定之範疇,性質上似屬地方制度法第 2條第 3款所稱之委辦事項,是本件法律
適用疑義,宜請徵詢地方制度法主管機關內政部之意見。
三、貴部日後如有法律適用疑義,請先洽貴部法制單位表示意見,如仍有疑義,再檢附貴
部法制研析意見及相關資料,來函憑辦(「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8
點規定參照)。
正本:經濟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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