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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旅館業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08.08. 法律字第1020350890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8月8日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旅館業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
說明:
一、復貴局 102年 7月18日觀賓字第1020022623號函。
二、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3條第 1項規定,旅館業應將每日住宿旅客資料依式登記並送該
管警察所或分駐所備查,則旅館業者依據該規定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行為,乃係基於
「旅館業管理業務」(代號170 )之特定目的,且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
第19條第 1項第 1款「法律明文規定」之要件,自屬合法蒐集。而旅館業依該規定將
住宿旅客資料送警察機關備查之利用行為,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利用,亦符合本
法第20條第 1項本文規定。
三、有關來函所詢線上訂房與散客住宿之個人資料,如使用在行銷或分析等方面,是否於
旅客登記卡與線上訂房頁面註記即可乙節:
(一)旅館業如基於住宿「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所蒐集之線上訂房與散客住宿個人資
料(本法第19條第 1項第 2款參照),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利用;
如使用於非原蒐集之特定目的之行銷或分析等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則應有本法第
20條第1 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如第 6款「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二)又本法第20條第 1項第 6款所稱「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
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另為之書面意
思表示;且該書面意思表示如係與其他意思表示於同一書面為之者,蒐集者應於
適當位置使當事人得以知悉其內容並確認同意(本法第 7條第 2項及施行細則第
15條參照)。是以,如於旅客登記卡或線上訂房之頁面註記,仍應符合上開「書
面同意」之規定,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三)另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原則上蒐集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
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本法第11條第 3項參照),併予敘
明。
四、末按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8點規定:「各機關適用法規有疑義時,應
就疑義之法條及疑點研析各種疑見之得失,擇採適法可行之見解。如須函請上級機關
或其他機關釋復時,應分別敘明下列事項:(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二)各種
疑見及其得失分析。(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故請貴局日後遇有法律疑義,應
先行洽貴部法制單位意見,如尚有具體法律適用疑義,再依上開注意事項規定擬具研
析意見賜函憑辦。
正本:交通部觀光局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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