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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雲林縣二崙鄉公所調解委員會對於調解委員編列健康檢查費每人每年新臺幣 1萬 6千元 整是否有違上級主管機關相關法令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08.09. 法律字第1020016051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8月9日
    主旨:有關貴縣二崙鄉公所調解委員會對於調解委員編列健康檢查費每人每年新臺幣 1萬 6
       千元整是否有違上級主管機關相關法令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102年 7月31日府民行字第1025108096號函。
     二、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4條第 1項規定:「調解委員會之經費,應由鄉、鎮、市公所就
       實際需要,編入鄉、鎮、市自治預算。但法院裁定移付調解事件之經費,由法院負擔
       。」另按地方制度法第20條第3 款第 4目規定,鄉、鎮、市調解業務,為鄉(鎮、市
       )自治事項。是以,所詢有關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編列調解委員健康檢查費用乙節
       ,屬調解行政事項,本部並無相關規定,請貴府洽內政部表示意見後,本於職權酌處
       (本部92年 1月21日法律字0920000380號書函、同年 4月17日法律決字第0920013453
       號函及 100年 7月29日法律決字第1000019534號函參照)。
    正本:雲林縣政府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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