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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行政程序法第7 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係基於立法工作及法制 行政「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案制定或修正等「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自得蒐集、處理「法 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中填寫人之個人資料,又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於執行法 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另行政行為採取方法應符合比例原則要 求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09.16. 法律字第1020017586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9月16日
    主旨:有關立法院秘書長函請鈞院爾後於提報法律案至立法院審查時,另函檢送性別及人權
       影響評估資料至立法院法制局一案,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及提供人權影響評
       估資料部分,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處 102年 8月22日院臺性平字第1020144579號函。
     二、關於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函送立法院法制局,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
       簡稱個資法)相關規定乙節:
      (一)按個資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條第 1項所
         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
         圍內。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三、……」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
         之利用,除第 6條第 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
         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準此,各政府機關係基於立法工作及法制行政之
         「特定目的」(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代號: 027立法或立法諮詢;05
         3 法制行政)並於執行法案制定或修正等「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自得蒐集、處
         理「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中填寫人之個人資料。
      (二)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而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並
         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必要性或侵害最小性),且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
         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衡量性或狹義比例原則),此為比例原則之要求(行政
         程序法第 7條)。本件關於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內所蒐集填載有關機關人
         員及程序參與之性別平等專家學者之個人基本資料之目的為何?如未填送個人資
         料是否影響法案評估之達成?有無其他比提供個人資料侵害更小的方法可資達成
         相同之目的?建請再予釐清斟酌。
      (三)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中之評估項目及評估結果等資料與「填表人員之個人
         資料」及「程序參與之性別平等專家學者之個人基本資料」欄位,尚非不可分離
         ,倘認為提供上開個人資料非屬必要範圍,不妨將個人資料部分分離後,僅就評
         估項目及評估結果等資料提供,或將個人資料予以去識別化後提供。三、將法律
         案之人權影響評估資料函送立法院法制局部分:
      (一)本部前以 102年 6月24日法制字第1020251483號函研提意見,經行政院法規會採
         納研修「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後,再度函請本部表示意見,經本部以10
         2 年 8月13日法制字第10202519200 號函復無意見在案。
      (二)查該檢視表經本部前揭函復行政院法規會,該會 102年 8月 6日院臺規字第1020
         040078號函檢送之「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修正草案「柒」,已將本部建
         議之「對人權之影響」及應檢視之項目納入,如該修正之檢視表函頒後,對於法
         律案之人權影響評估資料一併函送立法院法制局將配合辦理。
    正本: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公文)、本部法制司、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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