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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企業併購法進行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等)所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10.21. 法律字第1020351161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主旨:有關貴所詢問依企業併購法進行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等)所適用個人資料保
護法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 102年 8月12日惇釋字 102第 004號申請書。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
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情形之一(例如:法律明文規定、與當事人有契約
或類似契約之關係、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並依個資法第 20條第 1項在蒐集之特
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該個人資料。若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應符合個資法第20條但
書各款事由之一,並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
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個資法第 5條參照)。
三、本件所詢企業間依企業併購法進行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如轉讓之資產包
含被併購公司與第三人間之契約及相關權利義務,且企業併購前該被併購之企業蒐集
、處理及利用該第三人(即契約相對人)之個人資料,已符合個資法第19條第 1項第
2 款「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之要件,嗣因被併購企業上開契約之權利
義務事項業由併購企業承受,該併購企業即得於原蒐集之特定目的內為處理、利用個
人資料。至於具體個案,台端仍宜徵詢監管該企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
正本:○○法律事務所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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