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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辦理追繳員工補償金事宜而向勞工保險局函詢相關個人資料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11.05. 法律決字第102035122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1月5日
    主旨:有關貴公司所詢問為辦理追繳員工補償金事宜而向勞工保險局函詢相關個人資料是否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 102年10月 1日銷人發字第10210457510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條第 1款規定,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
       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
       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又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3條規定
       ,本法第 2條第 1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
       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
       是以,有關員工是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條第 2項規定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之相關資料,如符合上述規定,即有本法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次按本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
       法定情形之一(例如:法律明文規定、與公共利益有關、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並
       依個資法第20條第 1項在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該個人資料。若為特定目的
       外利用,則應符合個資法第20條但書各款事由之一,並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
       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個資法第 5條
       參照)。準此,貴公司如有特定目的,而於執行相關業務之必要範圍內,所為向勞工
       保險局函詢員工是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條第 2項規定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之相關資料,符合本法上開規定。惟勞工保險局可否提供公司員工相關個人資料予貴
       公司,仍須該局本於權責判斷是否符合本法第16條但書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定(檢附
       本部 100年 5月 4日法律字第1000004930號函供參)。
    正本:台灣○○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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