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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 102年 7月31日預告修正之「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17條第 3項「即時傳輸資料 」及第24條第 3項「售貨單應載明資料」規定內容,是否涉有違反「營業秘密法」及「個人 資料保護法」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11.07. 法律字第1020351216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1月7日
    主旨:有關財政部 102年 7月31日預告修正之「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17條第 3項「即
       時傳輸資料」及第24條第 3項「售貨單應載明資料」規定內容,是否涉有違反「營業
       秘密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察照。
    說明:
     一、復貴處 102年10月25日處台調壹字第1020833044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2條第 1款規定,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
       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
       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準此,財政部 102年 7月31日預
       告修正之「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下稱旨揭草案)第17條第 3項規定,
       即時傳輸同草案第 9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貨物進儲、移倉、銷售、領用及提貨」等
       逐筆資料,須該等資料含有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始為個資法保護
       之客體,而有個資法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次按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係依據關稅法第 61條第 4項之授權而訂定,而關稅法第
       61條第 4項規定:「免稅商店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最低資本額、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貨物之管理、通關、銷
       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另旨揭草案第24條規定:「免稅商店
       銷貨時,應以電腦列印售貨單,並經購貨人簽名。……售貨單應載明購貨人護照或旅
       行證件號碼、飛行航次……」本條有關在管制區內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規
       定,似已超出免稅商店業者管理事項,而有逾越法律授權範圍之虞。從而,在無法律
       明文依據之情形下,旨揭草案有關在管制區內免稅商店蒐集購貨人個人資料,因已逾
       越旅客與商家間之買賣契約關係及買賣契約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與個資法第 5
       條、第19條規定有違,自不得要求商家予以蒐集、處理管制區內購貨旅客之個人資料
       ,遑論再依同法第20條規定傳送此類個人資料予他機關。又縱使海關為查緝、防堵免
       稅商店或可能有人逃漏關稅而須蒐集相關銷售資料,然而旨揭草案第24條規定卻要求
       所有在管制區內免稅商店購貨之旅客留下個人資料,似已逾越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
       範圍」,有違個資法第15條規定。
     四、至於本草案第 17條第 3項有關「即時傳輸資料」之規定是否涉有違反「營業秘密法
       」,本部前曾於 102年 9月 3日以法制字第 10202520920號函表示意見在案(如附件
       ),惟因該法非屬本部之主管法規,且涉及對於「營業秘密」及是否違反該法相關規
       定之認定問題,宜由主管機關經濟部說明之,併此敘明。
    正本:監察院監察調查處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綜合規劃司(國會聯絡組)、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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