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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體育署「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擬改制為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後,所聘 任之董、監事及執行長,應毋庸申報財產 發文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字號:法務部廉政署 102.11.22. 廉財字第102050341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主旨:有關 貴部體育署「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擬改制為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後,所聘任之董、監事及執行長是否須申報財產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 102年11月14日臺教政(一)字第1020169532號書函。
     二、按行政法人法第 2條第 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是行政
       法人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同為行政主體,非屬政府機關或學校、署立醫院等公營造
       物,亦與由各級政府設置或控有過半數股份,以從事私經濟活動為目的之公營事業機
       構有別,另行政法人為公法人,非私法人,故任職行政法人之人員及擔任董、監事者
       ,要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條第 1項第 5款、第 6款及第12款等款所定應申報財
       產者不符,自毋庸申報財產,有本部93年12月29日法政決字第0930044342號書函及99
       年 8月 4日法政字第0991108385號函可資參照。
     三、據上所述,貴部體育署「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擬改制為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
       中心」後,所聘任之董、監事及執行長,應毋庸申報財產。
    正本:教育部政風處
    副本:本署防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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