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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市果菜商業同業公會針對○○市果菜運銷公司拍賣交易詳細資料完整公開,涉及個 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法律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01.02. 法律字第102035131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月2日
    主旨:所詢有關○○市果菜商業同業公會針對○○市果菜運銷公司拍賣交易詳細資料完整公
       開,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法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2年 8月19日農糧字第1021057838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條第 1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 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
       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本法施行細則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
       人。」第 3條規定:「本法第 2條第 1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
       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
       識別該特定之個人。」故旨揭交易資料詳細資料公開後,如無法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
       別特定個人者,尚非本法所稱之個人資料。惟蒐集者如將該交易資料與其他資料對照
       、組合、連結而得識別特定個人,則屬本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而有本法適用。且該資料
       所歸屬之承銷人,如非現生存之自然人(例如為公司法人),亦無本法規定之適用(
       本部 102年 8月 7日法律字第 10203508840號函參照),先予敘明。
     三、次按本法第20條第 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條第 1項所規
       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
       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
       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六、經當事人書面
       同意。」非公務機關原則應於蒐集資料之特定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如非屬特定目的
       內利用,應有本法第20條第 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四、末按「農產品批發市場之交易以拍賣、議價、標價或投標方式為之。供應人得指定最
       低成交價格。」「農產品批發市場,應將本場及其他重要市場之當日交易價格及數量
       ,於市場內明顯處公告之。」「本法第25條所定拍賣、議價、標價及投標之開標,均
       應公開為之。」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25條、第30條及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1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依來函所述,○○市果菜運銷公司(即農產品批發市場)依農產
       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辦理農產品行情報導業務,將每日進場品名、成交
       量、平均價、上價、中價、下價、最高價、最低價等果菜交易資料,於該公司網頁公
       開揭露提供查詢,如貴會認其公開揭露之交易資料已足實現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1條
       規定之「確立農產品運銷秩序,調節供需,促進公平交易」之立法目的,則除具本法
       第20條第 1項但書所定之 6款事由外,該公司將拍賣交易詳細資料完整公開後,且該
       資料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而得識別特定個人者,似已違反本法第20條規定。
       惟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應由貴會本於職權,依上開規定自行認定之。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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