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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署委由農會辦理公糧相關業務,內政部前曾同意授權相關農會使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
服務作業」系統,惟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後,是否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01.10. 法律字第102035133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月10日
主旨:所詢有關貴會農糧署委由農會辦理公糧相關業務,內政部前曾同意授權相關農會使用
「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系統,惟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後,本案是否適用個人
資料保護法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2年 8月29日農授糧字第1021096221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第 2條第 1款規定,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
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
、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
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土地登記謄本所揭示所有權人之姓
名及地址,因該地址與姓名結合即可識別特定自然人,自屬本法所稱之個人資料,先
予敘明。(本部 101年 9月 5日法律字第 10103106510號函參照)
三、次按本法第 4條規定:「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
,於本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是以,農會(即公糧業者)如受貴會(或貴
會農糧署)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無論是否涉及公權力之行使,均依本
法第 4條規定,於本法適用範圍內,農會之上開行為視同貴會(或貴會農糧署)之行
為,並以貴會(或貴會農糧署)為權責機關。至如上開委託事項如涉有公權力權限之
移轉,自有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之適用,自不待言。(本部 102年10月 2日法律字
第 10203510090號函參照)
四、復按本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條第 1項所規定
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條第 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
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上開規定所稱「法定職務」係指於法
律、法律授權之命令所定公務機關之職務(本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 1款參照)。查「
本法(按:糧食管理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機關應辦理主
要糧食生產、消費、成本與價格之調查、統計,並建立農戶耕地資料,作為策劃糧食
產銷及管理之依據(第 1項)。前項農戶耕地資料,應包括農戶之戶籍、耕地之地籍
、實際耕作人及耕作紀錄;其建檔所需戶籍、地籍、稅籍資料,得洽請戶政、地政及
稅捐稽徵機關提供;實際耕作人、耕作紀錄資料,由農戶申報之。(第 2項)」「公
糧經收、保管、加工及撥付,主管機關得委由公糧業者辦理。」「公糧業者得承辦…
編造收購公糧稻穀清冊及轉付稻穀價款等業務,以具備執行農糧資訊網路系統設備及
能力之農會為限。(第 1項)」糧食管理法第 2條、第 6條、第 8條第 1項及公糧業
者管理辦法第 4條第 1項亦定有明文。故貴會(或貴會農糧署)及受委託之農會查詢
(即蒐集、處理)農戶地籍資訊,俾審查核對及更正農戶相關耕地等資料,應可認符
合本法第15條第 1款「執行法定職務」之規定(糧食管理法第 6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
10條第 1款參照),惟仍須於本法第15條第 1款規定之「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為之。至於內政部同意授權農糧署所屬分署(辦事處)及農會使用內政部「地政資訊
網際網路服務作業」系統以查詢農戶地籍資訊,乃係依糧食管理法第 6條第 2項規定
或係為配合貴會(或貴會農糧署)執行法定職務而提供(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可
認為符合本法第16條但書第 1款「法律明文規定」或第 2款「增進公共利益」之規定
。另委託機關並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8條之規定,對受委託者為適當之監督,併此敘
明。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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