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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法律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01.17. 法律字第1020351471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月17日
    主旨:所詢有關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法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2年12月 5日臺教技(二)字第1020171575號函。
     二、按「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五、
       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
       開或不予提供之:…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
       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
       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第 7條第
        1項第 5款及第18條第 1項第 7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條款所稱「權利」應指依法所
       保護之各種權利,「競爭地位」係指公平競爭關係下之地位,「其他正當利益」係指
       個人、法人或團體經營事業所產生之重要知識、信用等正當利益,且所稱之法人並不
       限於營利法人(最高行政法院 101年度判字第 171號判決、本部99年 1月 8日法律字
       第0980035212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三、貴部所蒐集之大專校院新生註冊率,亦屬政府資訊,如其為貴部業務上之統計資料,
       自為政資法第 7條第 1項第 5款所稱之「業務統計」。惟究否涉及私立學校上開之「
       營業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及若提供是否有侵害其權利、競爭地位或其
       他正當利益之虞,因涉事實認定,宜由貴部判斷之。至得否主動公開,除經當事人同
       意者外,應由貴部本於權責,就「公開資訊欲增進之公益」與「不公開資訊所保護該
       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間,予以個案比較衡量判斷之
       。如經衡量判斷「公開資訊欲增進之公益」大於「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
       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自得公開之。
    正本:教育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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