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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資料,其資料利用範圍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02.12. 法律字第1020351150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2月12日
主旨:有關貴部辦理之部分調查資料,其資料利用範圍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2年10月17日衛部保字第1021280189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蒐集或處
理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為處理及特定目的內之利用;其
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者,應依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為之。」貴部如於本法施行前,
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舊法)第 7條第 2款及舊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1 項
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而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者,於本法施行後,得繼續為處理
及特定目的內之利用。至於本法施行後得否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則應依本法修正施
行後第16條但書規定為之。本件來函說明二所述「提供外界申請使用」究屬特定目的
內利用或特定目的外利用,仍請先予釐清後,依上開說明卓處。
三、又本法第 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
信用方法為之。依前所述,貴部辦理之部分調查資料內容載有個人資料,於本法修正
施行後,雖得依本法第16條但書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惟因來函說明一表示貴部原於問
卷載明「決不外洩,亦不會做為其他用途」等語,如其意係與被調查之當事人約定限
制貴部僅得為特定目的內利用者,則於依本法第16條規定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時,宜請
注意前開本法第 5條規定,審慎斟酌是否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正本:衛生福利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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