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殯葬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費用收取時點案,尚有部分涉及信賴保護原則及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中斷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02.12. 法律字第103035017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2月12日
    主旨:有關貴部所詢殯葬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費用收取時點案,尚有部分涉及信賴保護原則
       及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2年11月 4日台內民字第1020334005號函及同年12月 3日台內民字第102033
       5249號函。
     二、有關貴部上開 102年11月 4日函研析意見,本部意見如次:
      (一)有關來函說明三(一)所詢依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36條規定,業者
         應依法提撥費用,至徵收機關之相關自治徵收法規及基金成立程序尚未完成乙節
         ,並非業者免予繳交相關費用之信賴基礎;因此,「自本條例公布施行起,業者
         如未依法繳交相關費用遭處行政罰時,依行政罰法第 8條規定,行為人不得因不
         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乙節:按行政罰法第8 條所謂「不知法規」係指行
         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並非指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必須要對自己的行為究係違反何法規之規定有所認知。
         是以,行為人如已知悉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義務為何,就該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之行為而言,行為人即已具備不法意識(違法性認識),即無本法第 8條
         但書適用之餘地(本部99年 2月22日法律字第0999005633號函、95年10月 5日法
         律決字第0950037688號書函參照)。殯葬管理業者屬專業從業人員,應較一般人
         能注意了解其專業領域所適用之法規,且貴部
         102 年 6月21日台內民字第1020235469號函說明四已提及「…已有部分業者向主
         管機關繳交…」,故本件應非屬「不知法規」之情形。至本案有無信賴保護情形
         ,仍請貴部參酌本部 102年10月21日法律字第 10203511630號函說明二意見,本
         於權責審認。
      (二)有關來函說明三(二)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疑義部分:按本件涉及公法上請求
         權消滅時效疑義部分,本部業於 102年10月21日以法律字第 10203511630號函表
         示意見在案,本部見解尚無變更,仍請參酌。至本次來函說明三(二)所述:「
         …行政機關『正式函請』業者計算法定繳交金額、繳交相關交易資料,並依法繳
         納相關費用,應係為實現請求權所作之行政處分,自得中斷時效…」乙節,未見
         詳細資料可供研判,是否符合「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要件而有中斷
         時效之效果,有待釐清。至若非行政處分,而屬催繳之通知,則依司法實務見解
         認為,行政機關催繳之通知,雖可解釋為向債務人為請求,惟如於請求後 6個月
         內並未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自不再生時效中斷之效力(類推適用民法第 130條規
         定,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 342號判決參照),請併參。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及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