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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發生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涉案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醫療法第24條第 2
項規定,有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適用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02.18. 法律字第103035153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2月18日
主旨:有關醫療機構發生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涉案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醫療法
第24條第 2項規定,有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適用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部 102年11月26日衛部醫字第1021682366號函。
二、按甫修正公布之醫療法第24條第 2項規定:「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
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
施。」及第 106條規定:「違反第24條第 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3萬元以上 5萬元以
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第 1項)... 對於醫事人員執
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 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第 3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
者,處無期徒刑或 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4項)」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
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者,醫事主管機關得依醫療法第 106條第 1項規定,處行為人新
臺幣 3萬元以上 5萬元以下罰鍰。倘係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
,而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因涉刑事責任,自應依醫療法第 106條第 1
項後段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 1項、第32條第 1項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除有行政
罰法第26條第 1項但書及第2 項所定情事外,不得再就同一行為裁處罰鍰。
正本:衛生福利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及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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