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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擬規定住戶提供汽車行車執照影本、戶口名簿查驗資格是否違反個人資料 保護法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02.20. 法律決字第103005218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2月20日
    主旨:有關台端所詢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擬規定住戶提供汽車行車執照影本、戶口名簿查驗資
       格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一事,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 103年 2月14日陳情書。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屬普通法性質,個別法律(例如: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如有特別規定,該特別規定應優先個資法而適用之,合先敘明。
     三、有關台端所詢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擬規定住戶提供汽車行車執照影本、戶口名簿查驗
       資格一節。按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個資法第19條第 1項
       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例如:法律明文規定、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經當事
       人書面同意等)。另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條第12款規定:「十二、規約:公寓大
       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
       同遵守事項。」同條例第23條第 2項規定:「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
       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
       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
       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第 2項)」準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
       參照前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個資法之相關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區分所有權人或
       住戶之個人資料。至於台端所述管理委員會要求住戶提供汽車行車執照影本、戶口名
       簿一節,係屬身分資格查證手段,除提供台端所述之個人資料外,有無其他替代作法
       (例如:改用出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尚需視個案具體情形認定。因公寓大廈管理
       委員會之行政監督管理業務係屬內政部權管範圍,如台端尚有疑義,可洽詢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主管機關內政部意見。
     四、另關於台端所述 103年 2月11日向本部「部長信箱」反映尚未回復一事,經查本部「
       部長信箱」之系統已於同年月日將確認電子郵件帳號之郵件寄送至台端電子郵件信箱
       ,惟台端迄未回復確認,致使本部「部長信箱」未完成受理台端反映案件之正式程序
       ,併予敘明。正本:蔡○○君
    副本:本部秘書處、本部資訊處、本部法律事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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