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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申請戶籍謄本,應否繳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02.21. 法律字第103035016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2月21日
主旨:有關受委託申請戶籍謄本,應否繳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
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2年10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20335836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 1項規定參照),故本人或
利害關係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
,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戶籍法第65條第 1項規定參照)。惟戶籍登記資料,涉及
個人隱私,若本人以書面委託他人,向戶政機關申請閱覽戶籍登記資料或交付謄本者
,戶政機關於受理上開申請時,形式上雖有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可供作為准予申請
之依據,惟如戶政機關仍有事實認定之疑義,自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章第 6節調查事
實及證據之規定,本於職權審認該受託之代理人之資格,調查其他相關證據,不限於
受委託人已繳驗之書面委託書,並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
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參照),故如受委託人已繳驗委
託人出具之委託書,得否以該文件代表委託之真意,仍請參照上開說明就具體個案情
形審認之。
三、次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
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
內。……」且依行政程序法第40條:「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
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是以,公務機關基於「戶政」特定
目的,並於執行戶籍法第65條第 1項規定,受理申請戶籍謄本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即得為蒐集、處理申請人之個人資料(例如繳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故戶
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戶籍謄本案件,得視實際情形,依上開個資法及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斟酌裁量所需附繳之證明文件(貴部95年 7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501060841 號函意
旨參考),並應踐行個資法第18條有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義務規定。若貴部為避
免冒領戶籍謄本情事發生,擬於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增修委託申請
時須繳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相關規定,屬特別法立法政策,優先個資法適用。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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