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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乃特別法是否應優先於普通法民法之適用、同一都市計畫道路是否應適用同一法
規為相同之處理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03.14. 法律決字第1030350301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3月14日
主旨:有關邵○○先生陳貴部核示都市計畫法乃特別法是否應優先於普通法民法之適用、同
一都市計畫道路是否應適用同一法規為相同之處理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3年 1月29日營署都字第1032901439號函。
二、按民法第 787條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
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第 1項)前項
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第 2項)…」謂之土地所有人之通行
權。上開規定之要件:1.須通行權人為土地所有人或不動產其他利用權人、2.須土地
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且3.須非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致
。而適用上開規定之效果,則為1.土地所有人於通行必要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
少之處所及方法,取得通行權,2.且應支付償金,3.…(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上
)」修訂 5版,第 288頁至第 294頁參照)。
三、次按「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
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定有明文,此即「特別法優於普
通法原則」或「特別規定優先適用原則」,故適用上開原則時,係以二法規就同一事
項均有規定為前提(本部 101年 5月 1日法律字第 10103102930號函參照)。本件所
詢旨揭疑義,有否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之適用乙節,首應先予釐清是否有適用上開
原則所應具備之「同一事項」及不同法規規定之情形。亦即,案內陳情人所陳事項,
是否確屬上開民法第 787條規定「土地所有人之通行權」之情形?或僅一般都市計畫
道路供「公眾通行」?又縱如經查明本件符合上揭民法第 787條規定之要件,則都市
計畫法是否就該相同要件之事項,有不同之特別規定?以上,因涉都市計畫法規定解
釋適用及個案具體情況之判斷,宜請參照上開說明本諸職權依法審認。
正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及第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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