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彰化縣政府函詢○○○○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18億 5仟萬元罰鍰處分之合法性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03.20. 法律字第1030350200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3月20日
    主旨:有關彰化縣政府函詢○○○○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18億 5仟萬元罰鍰處分之合法性疑
       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2年12月30日部授食字第1024022478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下稱本法)第 1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
       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是本法為各
       種行政法律中有關行政罰之一般總則性規定,故於其他各種法律中如就行政罰之責任
       要件、裁處程序及其他適用法則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本
       法第 1條立法說明參照);若其他法律別無特別規定者,仍應有本法之適用,先予敘
       明。
     三、次按本法第26條第 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
       ,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
       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其立法意旨係認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規定時,由於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
       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立法理由參照)。
       查食品衛生管理法( 103年 2月 5日修正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尚未施行)
       中並未就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處罰設有排除本法第26
       條之特別規定,自仍有本法第26條規定之適用。
     四、另本法第18條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
       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第 1項)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第 2項)」故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凡發生於本
       法施行後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均有本法第18條第 2項之適用,行政機關於裁
       處罰鍰時,得於行為人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正本:衛生福利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