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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桃園縣中壢市公所為辦理老街溪整體整治計畫綠地景觀工程協議價購程序,以「祭祀公 業羅○合之管理人及其派下員全體」作為公示送達通知對象之適法性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03.28. 法律字第103035034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3月28日
    主旨:有關桃園縣中壢市公所為辦理老街溪整體整治計畫(鄰邊公設用地開闢)綠地景觀工
       程協議價購程序,以「祭祀公業羅○合之管理人及其派下員全體」作為公示送達通知
       對象之適法性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3年 2月24日台內地字第1030079002號函。
     二、按公示送達乃法律上擬制之送達,自應嚴格其要件。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78條
       第 1項規定:「對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
       公示送達:一、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係指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全部不明,不能以
       其他方法為送達而言;送達機關須已用盡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
       者,始足當之(本部98年 4月28日法律字第0980012508號函參照)。
     三、查祭祀公業條例第 7條有關主管機關通知祭祀公業之管理人或派下現員辦理申報之規
       定,旨在儘速清理祭祀公業,以健全地籍管理,並促進土地利用;惟得否以業經公告
       而無人辦理申報,逕謂祭祀公業之管理員及派下員身分尚屬不明,而以公示送達之方
       式送達行政文書,恐非無疑。依來文所附「祭祀公業羅○合」之現場訪查紀錄及桃園
       縣中壢市公所說明資料觀之,「祭祀公業羅○合」原係土地所有權人羅○(地籍謄本
       登記為羅○盛)之產業,而於大正10年 4月 7日經羅○之繼承人羅○元等13人辦理繼
       承後登記至「祭祀公業羅○合」名下,並選定由繼承人之一羅○敏為管理人,揆諸祭
       祀公業條例第 3條至第 5條規定,其派下員尚非不得確定,如欲對派下現員全體送達
       文書,仍應查明後分別為之;即必須用盡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
       者,方得公示送達。
     四、檢還老街溪整體整治計畫(鄰邊公設用地開闢)綠地景觀工程徵收土地計畫書乙份。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本部法律事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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