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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擬與大陸地區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簽署合作交流協議書,所送協議書內容是否
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事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05.20. 法律字第1030350560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5月20日
主旨:所詢國立○○大學擬與大陸地區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簽署合作交流協議書,所送協議
書內容是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事,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3年 3月17日臺教文(二)字第1030037548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政資法)第 2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
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是政資法為普通法,如業已點交歸檔的資
訊,屬檔案法規範之範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其他非屬檔案資料如屬前揭政
府資訊者,有政資法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次按政資法第 9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
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
國外之國民,亦同。(第 1項)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
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是得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者,為具
有中華民國國籍並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
國外之國民得申請提供政府資訊。系爭合作交流協議書有關檔案及資料交換,就○○
大學方面有無涉及上述政資法第 9條或相關規定或檔案法規定之適用?請本於權責檢
視判斷之。至於在大陸地區之機構或人民以何依據向在台灣地區的機關(構)學校,
請求提供政府資訊,因涉及兩岸事務,而須徵詢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之主管機關意
見,併請卓酌。
正本:教育部
副本: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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