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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電話號碼未連結該用戶個人姓名,是否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及有無個人 資料保護法之遍用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06.17. 法律決字第1030350650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6月17日
    主旨:有關電話號碼未連結該用戶個人姓名,是否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及有
       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遍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協會 103年 5月21日( 103)補教廣字第 073號函。
     二、查住家電話號碼或行動電話(代碼C001:識別個人者)是否為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
       別特定個人者,須從蒐集者本身綜合各種情況與事證判斷,原無一致性之標準,此宜
       於個案中加以審認(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3條立法理由參照),尚未可僅依單
       一資料類型,即遽論是或否為個資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貴協會來函說明提及補習教育
       事業蒐集之資料型態已可識別該電話號碼屬某學校學生,雖於電話行銷時未直接指名
       道姓,但一經揭露仍足以識別為某一特定人,要難謂非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
       )適用對象。
     三、另貴協會未提及補習教育事業蒐集相關資料來源係何者所提供,爰請注意補習教育事
       業蒐集個人資料應符合個資法第19條規定,另併同注意個資法第20條第 2項規定有關
       當事人拒絕行銷之權利;而資料提供者若屬適用個資法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其利用
       個人資料應注意須分別符合個資法第16條、第20條第 1項規定。
     四、又本件案情事實尚待釐清,本部已另函請補習教育事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
       部本於權責卓處。
    正本:○○○補習教育事業協會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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