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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貴協會詢問電話號碼僅顯示相關攜碼轉移電信公司等資訊,是否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簡 稱個資法)第 2條所稱個人資料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06.18. 法律決字第103035067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6月18日
    主旨:有關貴協會詢問電話號碼僅顯示相關攜碼轉移電信公司等資訊,是否屬個人資料保護
       法(簡稱個資法)第 2條所稱個人資料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協會 103年 5月12日台隱字第 10301050008號及 103年 5月29日台隱字第 10301
       050012號函辦理。
     二、按來函所詢電話號碼未顯示用戶個人姓名等資料,僅顯示相關攜碼轉移電信公司資訊
       ,是否屬個人資料乙案,查行動電話(代碼C001:識別個人者)是否得以直接或間接
       方式識別者,需從蒐集者本身綜觀各種情況與事證加以判斷,原無一致性之標準,此
       宜於個案中加以審認(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3條立法理由參照),尚未可僅依單一資料
       類型,即遽論是否為個資法所稱之個人資料。
     三、本件涉及電信事業蒐集、處理及利用「號碼可攜服務集中式資料庫」之號碼可攜資料
       乙案,本部前曾於 102年 5月15日法律字第10203502260 號函表示意見在案,仍請貴
       協會參考,具體個案認定仍以司法確定判決為準。
    正本:○○○○○○○協會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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