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貴協會詢問電話號碼僅顯示相關攜碼轉移電信公司等資訊,是否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簡
稱個資法)第 2條所稱個人資料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06.18. 法律決字第103035067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6月18日
主旨:有關貴協會詢問電話號碼僅顯示相關攜碼轉移電信公司等資訊,是否屬個人資料保護
法(簡稱個資法)第 2條所稱個人資料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協會 103年 5月12日台隱字第 10301050008號及 103年 5月29日台隱字第 10301
050012號函辦理。
二、按來函所詢電話號碼未顯示用戶個人姓名等資料,僅顯示相關攜碼轉移電信公司資訊
,是否屬個人資料乙案,查行動電話(代碼C001:識別個人者)是否得以直接或間接
方式識別者,需從蒐集者本身綜觀各種情況與事證加以判斷,原無一致性之標準,此
宜於個案中加以審認(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3條立法理由參照),尚未可僅依單一資料
類型,即遽論是否為個資法所稱之個人資料。
三、本件涉及電信事業蒐集、處理及利用「號碼可攜服務集中式資料庫」之號碼可攜資料
乙案,本部前曾於 102年 5月15日法律字第10203502260 號函表示意見在案,仍請貴
協會參考,具體個案認定仍以司法確定判決為準。
正本:○○○○○○○協會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