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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地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公告後,辦理變更或更正分配是否應重新辦理公告,及產生之差額 地價請求權行使之起算時點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07.25. 法律字第103035081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7月25日
    主旨:關於市地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公告後,辦理變更或更正分配是否應重新辦理公告,及
       產生之差額地價請求權行使之起算時點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3年 3月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476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所詢疑義,業經貴部於 102年12月 5日邀請本部等相關機關召開會議研商,獲致
         結論如來函說明二所示,合先敘明。
      (二)按市地重劃區差額地價應繳、應領請求權時效,其行使之發生時點,應自土地分
         配結果公告確定時起算,本部曾於99年 2月2 日以法律字第0980044988號函復貴
         部,並經貴部於99年 3月17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11號令釋在案。本件貴
         部前開會議結論(二):「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者,…差額地價應繳
         、應領之公法上請求權可行使之時點應自調處或裁決結果之救濟期間屆滿之『次
         日』起算」乙節,究係自該等調處(或裁決)結果之救濟期間屆滿之『次日』,
         或自調處(或裁決)結果確定『時』起算,似有疑義,且與會議結論(三)「自
         公告確定『時』起算」,亦有不一致,為避免誤解,建議會議結論(二)該部分
         文字修正為:「…應自調處或裁決結果確定時起算」,俾扣除在途期間(訴願法
         第16條、行政訴訟法第89條參照),以資明確。
      (三)貴部前開會議結論其餘部分,本部敬表贊同。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同屬第 1、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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