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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疑似違反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 1項第3 款,涉及裁處權
時效基準點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09.11. 法律字第103035105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9月11日
主旨:有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疑似違反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1 項第 3款,涉及
裁處權時效基準點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 103年 7月30日工中字第 10305014960號書函。
二、按公法上請求權,係指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相互間,基於公法,一方得請求他方為特
定給付之權利,包括人民對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及行政機關對人民之公法上請求
權二種情形(本部91年 6月18日法律字第0910023029號函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本條係有關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規定,即「已發生」且得行使之權利,因經過法
定期間不行使致使該請求權消滅。而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行政罰法之裁處權,因
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終了時起算。但……」
乃裁處權時效之規定。所謂裁處權係國家對違反行政法義務者得課處行政罰之權力,
屬形成權,非公法上請求權,故行政罰法第27條之裁罰權時效與行政程序法第 131條
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係屬二事(本部95年 6月 8日法律字第0950016915號函參照)。
合先敘明。
三、次按行政罰法上揭規定立法之目的在於避免行政罰裁處權之行使與否,懸之過久,而
使處罰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影響人民權益。又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應以依法律或自
治條例得處罰為前提,雖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已終了,但依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
尚不能裁處行政罰,則處罰要件尚未全備,必待處罰要件客觀上全備而得處罰時,才
開始計算時效,此乃因有特別規定而另為解釋(林錫堯著,行政罰法, 101年11月 2
版,第 124頁參照)。查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冷凍空調
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以 3個月以上 1年以下停業處分
:三、工程投標有違法情事,負責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上開規定之裁處權時
效,應自其負責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時起算,而與主管機關何時知悉上開情事無
關。
四、末按行政罰法第28條第 1項規定:「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
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其中所稱「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
須依法律「無法」開始或進行裁罰而言。而各級法院及分院之裁判書均為公開資訊(
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參照),且依行政程序法第34條本文規定,行政機關本應依職
權發動裁處程序,並依同法第36條規定,本於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貴局來函所述主
管機關主觀上未知悉相關判決確定結果之情形,並非行政罰法第28條第 1項所定依法
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之情事。
正本:經濟部工業局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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