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已進入偵查程序之道路交通事故,警察機關能否提供或閱覽路口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10.03. 法律字第1030351086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0月3日
    主旨:關於已進入偵查程序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或閱
       覽路口監視器(警察機關建置)、民間監視(錄)器或行車紀錄器之錄影音資料,警
       察機關能否提供或閱覽疑義事,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3年 7月 4日警署交字第1030112632號函。
     二、按警察機關本其職權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所作成或取得之錄影音資料,屬政府資訊,
       得應人民申請而提供,但應依職權審認有無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第18條第
        1項各款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由,以判斷是否提供(本部 103年 2月24日
       法律字第10300511510 號書函參照)。是所詢已進入民事訴訟程序或未進入偵查程序
       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旨揭錄影音資料或閱
       覽事,警察機關於依職權審認確無前揭政資法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由者,
       應依申請提供或閱覽(政資法第13條第 1項規定參照),合先說明。
     三、次按「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一、…或其他
       法律…規定…限制、禁止公開者。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
       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為政資法
       第18條第 1項第 1款、第 2款所明定,是政資法已將「法律規定限制、禁止公開」或
       「有礙犯罪之偵查」列入政府資訊限制公開或提供事由之一,故旨揭錄影音資料,如
       其內容不涉及何人涉有公共危險或其他犯罪情形者,自與刑事偵查無涉;反之,即有
       刑事訴訟法第 245條有關「偵查不公開」原則及政資法上開規定之適用(本部97年 8
       月 5日法律決字第0970018451號書函參照)。準此,警察機關於偵查程序所保有旨揭
       錄影音資料,如已無偵查不公開規定之適用,仍應回歸適用政資法,由警察機關於依
       職權審認確無政資法第18條第 1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由存在者,或因情事
       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應依申請提供或閱覽(政資法第19條、第13
       條第 1項規定及本部99年11月12日法律字第0999047059號書函參照)。至於對具體個
       案是否涉及偵查不公開仍有所疑義者,宜另洽由檢察官決定之,併此敘明。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4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本部檢察司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