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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陳○○先生申請改姓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11.19. 法律字第1030351236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主旨:有關陳○○先生申請改姓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3年 9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30308214號函。
     二、參酌民法有關子女姓氏之立法沿革,19年制定公布之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原則上
       從父姓,贅夫之子女從母姓。74年增訂但書規定母無兄弟時,可約定其子女從母姓,
       以符合傳宗接代之要求及男女平等之原則。96年配合民法87年間廢除招贅婚,考量姓
       氏尚具家族制度之表徵,亦涉國情之考量及父母之選擇權,爰修正為:子女姓氏由父
       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子女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約定變更從
       姓;成年後則須經父母書面同意後變更從姓。且為兼顧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未成年
       及成年後之變更姓氏,各以一次為限。至99年修法時,認為成年子女應有權利依據自
       我認同選擇從父姓或母姓,爰刪除成年子女變更從姓須經父母書面同意之要件,可謂
       成年子女自我決定權之表現,惟仍僅能選擇從父姓或母姓,亦不得從第三姓(本部 1
       03年 1月29日法律字第10303501380 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三、按上開立法沿革說明可知,民法親屬編第三章之章名為「父母子女」,乃規範父母子
       女間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僅規範一般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生之子女從姓問題,採取
       由父姓或母姓中選擇作為子女姓氏之體例,並未就無依兒童且父母身分不明者應如何
       登記姓氏予以規範。復按97年 5月28日增訂之戶籍法第49條規定:「出生登記當事人
       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
       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第 1
       項)戶政事務所依前條第四項規定逕為出生登記時,出生登記當事人姓氏,婚生子女
       ,以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
       姓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第 2項)」且於上開規定增訂前,參照貴
       部行政函釋,無依兒童且父母身分不明者,似亦係依監護人之姓氏登記(貴部96年 5
       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60076576號函參照)。本件依來函所述,陳○○先生為79年 6月
        4日於臺北市發現之無依兒童且父母身分不明,其姓氏登記及變更並非民法之規範範
       圍,仍請貴部參酌上開戶籍法規定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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