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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基於權責、業務需要或應外界詢問,主動或被動說明涉及特定人士是否具有我國國籍等 個人資料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12.24. 法律字第103035147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主旨:有關貴部所詢得否基於權責、業務需要或應外界詢問,主動或被動說明涉及特定人士
       是否具有我國國籍等個人資料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3年11月17日外亞太二字第10313548930 號函。
     二、旨案事項,本部意見如下:
      (一)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2條第 1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
         、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
         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
         該個人之資料。」關於個人「國籍」之資料,其包括該個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護照號碼或其他可直接或間接識別該特定個人之資料,應為個資法所稱之個人資
         料。
      (二)次按個資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條第 1項
         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
         範圍。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條第
        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維護國家
       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六
       、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貴部或貴部所轄相關駐外館處若就
       特定人士是否具有我國國籍請其他機關提供相關資料,係屬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該蒐
       集之特定目的為何?又是否符合個資法第15條所列 3款情形之一?宜先予辨明。另關
       於貴部或貴部所轄相關駐外館處,因主動、被動或因應國人於國外發生緊急事故或急
       難救助案件需要,而將蒐集之國籍個人資料對外說明等節,皆屬對個人資料之利用,
       該利用是否係基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且符合原蒐集之特定目的?倘該利用與原
       蒐集之特定目的並未相符,則是否符合第16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而得為特定目的外
       之利用?以上問題,因涉具體個案認定,宜請貴部或貴部所轄相關駐外館處,本於職
       權釐清卓處。
    正本:外交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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