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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以下簡稱駐華外交機構)及其館長寓
所安全距離之劃定公告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事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4.02.06. 法律字第1040350034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2月6日
主旨:所詢有關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以下簡稱駐華外交機構)
及其館長寓所安全距離之劃定公告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事,復如說明二至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3年11月25日外禮三字第 10300298090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2條所稱之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
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
料。又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是現生
存之自然人之個人資料為個資法保護範圍;至於「機構」相關資料(例如機構之地址
等),則非屬個資法之保護範圍。本件旨揭公告,如其內容能使蒐集者與其他資料對
照、組合、連結進而得識別「特定個人」,則屬個資法所稱之個人資料(個資法施行
細則第 3條規定參照),有個資法之適用。
三、次按個資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條第 1項所規
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命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同法第16條第 1項本文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 1項
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及
集會遊行法第 6條第 1項第 4款及第 2項後段規定:「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
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
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第 1項第 4款)。前項 .....第四款地區
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第 2項)。」是貴部為保護駐
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之安全,在「外交及領事事務」特定目的(代號: 021)內,於
法定職務範圍內蒐集駐華外交機構「館長」官邸之位址,再依前揭集會遊行法規定將
「館長官邸」之週邊範圍,劃定為集會遊行禁制區並予以公告,縱使館長官邸位址係
個人資料,該公告亦係貴部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且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則符合
個資法第16條有關個人資料利用之規定。惟仍應注意個資法第 5條規定:「個人資料
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
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所揭示之比例原則。
正本:外交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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