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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律師法第31條公務員之範圍及律師可否兼任政府機關之約聘僱人員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4.03.20. 法檢字第1040004101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3月20日
主旨:所詢律師法第31條公務員之範圍及律師可否兼任政府機關之約聘僱人員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 104年 3月10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電子郵件。
二、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公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於承辦法律事務,應基於誠
信、公平、理性及良知,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與執行
法令所定職務且需服從長官監督之公務員性質不同,為避免影響律師從事業務之獨立
性,律師法第31條規定:「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又該條所稱公務員,參照公務員
服務法第24條規定,係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此有本部99年 2月 8日法檢決字第0999003081號函可資參照。
三、復依銓敘部96年 4月25日部法一字第0962741639號書函所示,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
稱「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包括依聘用人員聘
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故律師不得兼任公務
員,即不得兼任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
僱人員。
正本:○○○君
副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二類)、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
(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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