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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函詢發展觀光條例有關行政罰部分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4.05.25. 法律字第104035060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5月25日
    主旨:關於函詢發展觀光條例有關行政罰部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委員 104年 4月23日( 104)津北字第0016號函。
     二、按管轄權分為事物管轄與土地管轄,「事物管轄」乃指行政機關執行特定行政任務之
       權利及義務;「土地管轄」則指行政機關可以行使事物管轄之地域範圍;須先有事物
       管轄,而後有土地管轄,斷無有土地管轄而無事物管轄之情事。次按行政罰法第29條
       第 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由行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住所、居所或
       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管轄。」係行政機關行政罰土地管轄之一
       般性規範(本部 101年12月20日法律字第10100133370 號函參照)。而行政機關之「
       事物管轄」,則應依組織法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行政程序法第11條規定參照)。
     三、來函所詢發展觀光條例(下稱本條例)第53條及第54條有關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其
       僱用人員或民宿經營者違反規定時,條文僅規定處罰或由主管機關處罰乙節,係指關
       於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其僱用人員或民宿經營者之處罰,係由觀光主管機關為之,
       至上開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均得處罰,抑或僅得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處罰
       ,涉及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分配。就此,交通部依本條例第67條授權訂定之「發展觀光
       條例裁罰標準」(下稱裁罰標準)第 5條、第 6條及第 9條就前揭行業違反規定時,
       應由何機關裁罰已明文規定,茲分述如下:
      (一)國際觀光旅館業: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裁罰。
      (二)位於直轄市之一般觀光旅館業:由直轄市政府裁罰。
      (三)位於直轄市以外之一般觀光旅館業: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裁罰。
      (四)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裁罰。
    正本:立法院葉立法委員○○
    副本:本部綜合規劃司、本部資訊處(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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