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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透過勞工個人勞工保險資料,主動發函告知美國○○○股份有限公司( R00)污染事件
受害勞工相關參加訴訟管道案,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適用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4.06.05. 法律字第1040009274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6月5日
主旨:有關透過勞工個人勞工保險資料,主動發函告知美國○○○股份有限公司( R00)污
染事件受害勞工相關參加訴訟管道案,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適用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4年 6月 2日勞動關 3字第1040126504號函。
二、按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
目的相符,但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者,公務機關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個人資料保護
法(下稱本法)第16條第 6款定有明文。貴部所屬勞工保險局因執行法定職務,基於
「勞工保險」之特定目的(代號 031),保有全國勞工個人工作期間之勞工保險投保
紀錄等個人資料,並非為勞資職業災害爭議訴訟之目的而蒐集,故如為勞資職業災害
爭議訴訟而利用,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有本法第16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始為適法
。本件來函所述情事,透過勞工個人勞工保險資料,主動發函美國○○○股份有限公
司(R00 )污染事件之受害勞工告知參加訴訟相關事宜,此雖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惟因係有利於當事人(勞工)權益,符合本法第16條第 6款情事,應屬適法。
正本:勞動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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