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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行政院秘書長函以,立法院第 8屆第 7會期第15次會議李○○委員等18人所提臨時提案 ,就整合身分證、健保卡、駕照及自然人憑證為單一晶片身分證,請行政院及相關單位參酌 其他發行國家之制度、經驗,建置防護配套辦法,以有效保障民眾權益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4.07.03. 法律字第104035081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7月3日
    主旨:有關行政院秘書長函以,立法院第 8屆第 7會期第15次會議李○○委員等18人所提臨
       時提案,就整合身分證、健保卡、駕照及自然人憑證為單一晶片身分證,請行政院及
       相關單位參酌其他發行國家之制度、經驗,建置防護配套辦法,以有效保障民眾權益
       乙案,就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部分,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五,請查照參考。說明:
     一、依行政院秘書長 104年 6月22日院臺法字第1040033811號函副本辦理。
     二、按公務機關基於特定目的(例如:「戶政」、「交通行政」、「全民健康保險」等)
       ,分別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
       稱個資法)第15條第 1款之規定;如其對於前揭之個人資料,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
       圍內利用,且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則符合個資法第16條本文之規定。如欲為特定
       目的外之利用,須有個資法第16條但書所列情形之一(例如:法律明文規定、為維護
       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方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合
       先敘明。
     三、依貴部於 104年 5月11日發布之新聞稿,晶片國民身分證之初步構思,是將國民身分
       證整合自然人憑證、健保卡,而晶片中所存放之資料原則上與卡片外觀印製之個人資
       料相同,作用如同現行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基本識別使用;換言之,公務機關所保
       有之個人資料似仍保存於公務機關封閉系統資料庫內,並非直接將所有個人資料均儲
       存於晶片內。在安全維護義務方面,為避免晶片卡遭盜用之風險,倘當事人欲透過晶
       片卡讀取個人資料或以網際網路申辦業務,自宜另行採取適當措施確認當事人身分(
       例如:輸入個人密碼或其他驗證機制)。
     四、倘若未來於卡片外觀所印製之身分基本識別資訊之外,另擬於晶片卡中存取其他更詳
       細之個人資料,宜分別視各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區隔不同之讀取權限
       等級,其讀取權限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與執行法定職務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始符合比例原則(個資法第 5條規定參照)。若欲儲存較為敏感之生物辨識資
       料(例如:指紋資料),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603號解釋意旨,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
       目的,其蒐集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
       法定目的外之使用。此外,倘晶片卡擬結合悠遊卡等電子票證之功能,並由公務機關
       將當事人之個人資料提供予悠遊卡公司,對公務機關而言,因已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自應依個資法第16條但書規定為之(例如: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應配合運用最
       新國際資訊安全技術,以符合個資法第18條有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規定之要求,
       併此敘明。
     五、因貴部目前針對晶片國民身分證尚於規劃構思階段,未來於規劃過程中倘涉及有個資
       法之適用疑義,本部視具體情形提供意見。
    正本:內政部
    副本:行政院秘書長、本部資訊處(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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