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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一般民眾或民意代表等非利害關係人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向宗教主管機關申請提供宗 教團體相關資訊,主管機關應否提供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4.07.09. 法律字第104035074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7月9日
    主旨:有關一般民眾或民意代表等非利害關係人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向宗教主管機關申請
       提供宗教團體相關資訊,主管機關應否提供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4年 4月16日台內民字第1040412227號函。
     二、有關本件來函說明四所詢疑義,分述如下:
      (一)宗教團體之組織成員名冊部分:此類政府資訊因涉及個人隱私,應符合政府資訊
         公開法(下稱政資法)第18條第 1項第 6款但書「對公益有必要」或「經當事人
         同意」規定始得提供。所謂「對公益有必要」,除應符合「公益」外,尚須「有
         必要」,其應由受理請求機關就隱私權益與公共利益為比較衡量,並應符合比例
         原則(本部 103年 3月28日法律字第 10303503510號函意旨參照)。
      (二)宗教團體之組織或管理章程、財產資料及財務收支等部分:此類政府資訊因涉及
         特定法人或團體之權益,依政資法第12條第2 項規定,考量公開或提供該政府資
         訊之內容,可能涉及其權益,基於利益衡量原則,應先以書面通知,給予表示意
         見之機會。惟受理請求機關並不當然受該意見所拘束,仍應本於職權判斷(本部
          101年 4月 2日法律字第 10100548840號函意旨參照)。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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