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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林○○先生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閱覽中國國民黨及民主進步黨之政黨備案申請書、章 程(草案)、發起人名冊及登記證書等相關文件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4.07.29. 法律字第1040350936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7月29日
    主旨:有關林○○先生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閱覽中國國民黨及民主進步黨之政黨備案申請
       書、章程(草案)、發起人名冊及登記證書等相關文件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
       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4年 6月12日台內民字第1040044495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政資法)第 2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
       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是政資法為普通法,如業已點交歸檔的資
       訊,屬檔案法規範之範疇,檔案法有規定者,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檔案法未規
       定者,仍有政資法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次按政資法第 9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
       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
       國外之國民,亦同。(第 1項)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
       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第 2項)」是以,得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
       府資訊者,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
       體,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本件政府資訊申請人係大陸地區人民,因
       不符政資法第 9條第 1項所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或「持
       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之要件,自不得依政資法規定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本部97年 5月19日法律字第0970009804號函參照)。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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