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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詢 103年 5月 7日○○新聞台「正妹告性侵!前男友揪警涉刪文 栽贓」新聞報導所涉行政罰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法律適用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4.08.13. 法律字第1040350920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8月13日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 103年 5月 7日○○新聞台「正妹告性侵!前男友揪警涉刪文栽贓」新
       聞報導所涉行政罰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法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4年 6月 8日通傳內容決字第 10400281620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第 4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
       明文規定者為限。」係有關處罰法定原則之規定,又其所稱「法律」者,包括立法院
       三讀通過、總統公布之形式意義法律以及依據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不包括行政
       規則在內;其所稱「明文規定」者,則包括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準此,行政
       機關不得僅依行政規則據以作成行政罰,惟倘其行政罰之裁處已有法律或法規命令為
       依據,另就認定事實或行使裁量權所需而輔以解釋性行政規則或裁量基準為判斷者,
       則無不可(本部97年 8月22日法律決字第0970029771號函參照)。揆諸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下稱本法)第13條就媒體報導或記載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
       害人身分資訊之行為,已有處罰規定,是如法規主管機關基於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適
       用法條之意,針對何謂本法所稱之「被害人」作成行政函釋(解釋性行政規則),與
       行政機關僅依行政規則而據以作成行政罰之情形有別,從而與法律保留原則及處罰法
       定原則無違。
     三、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159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
       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
       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第 1項)。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二、為協
       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
       裁量基準(第 2項)。」上開所謂「解釋性行政規則」,係指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
       行特定法律之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下級機關或屬官行使職權時之依據。惟該
       解釋性行政規則對於其他無隸屬關係或無業務監督之機關或法院,並無拘束力(本部
       95年5 月24日法律字第0950016558號函參照)。準此,就本法所規範之「被害人」身
       分應如何認定乙節,雖該法規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曾為「被害人並不以該性侵害案件
       經法院判決確定為要件」之釋示,然貴會因非該部之下級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業務機關
       ,故於個案裁處時,仍得本於職權就處罰要件是否具備為獨立之認定,而不受該行政
       函釋(解釋性行政規則)之拘束。
    正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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