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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之二修正草案」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4.08.14. 法制字第104025140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8月14日
    主旨:關於「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之二修正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 104年 8月 4日院臺消保字第1040141645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草案總說明:「 104年 6月27日」建請修正為「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二)草案第10條之 2:
         1.第 3項:
          (1)本項規定:「第一項公共意外責任險應投保之種類、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等
           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惟何謂應投保之種類、範圍?係指「消費場所
           」之種類、範圍或「公共意外責任險」之種類、範圍,抑或兩者兼指?建請
           釐清定明,以避免產生適用疑義。
          (2)另本項僅規定上開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然有關投保公共意外責
           任險之內容及事項繁多,有無進一步授權各主管機關訂定子法之必要?建請
           考量。
         2.又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條規定時,有無規定相關管制措施或處罰之必要?例如主
          管機關對企業經營者有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查核」,或主管機關對企業
          經營者「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期間屆滿未予續保」、「投保後無
          故退保」或「投保金額未達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等之處罰(請參考相關立法
          例如「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6條、第22條及第27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66條及第94條等),建請再酌。
    正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副本: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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