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關於「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之二修正草案」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4.08.14. 法制字第104025140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8月14日
主旨:關於「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之二修正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 104年 8月 4日院臺消保字第1040141645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草案總說明:「 104年 6月27日」建請修正為「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二)草案第10條之 2:
1.第 3項:
(1)本項規定:「第一項公共意外責任險應投保之種類、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等
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惟何謂應投保之種類、範圍?係指「消費場所
」之種類、範圍或「公共意外責任險」之種類、範圍,抑或兩者兼指?建請
釐清定明,以避免產生適用疑義。
(2)另本項僅規定上開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然有關投保公共意外責
任險之內容及事項繁多,有無進一步授權各主管機關訂定子法之必要?建請
考量。
2.又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條規定時,有無規定相關管制措施或處罰之必要?例如主
管機關對企業經營者有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查核」,或主管機關對企業
經營者「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期間屆滿未予續保」、「投保後無
故退保」或「投保金額未達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等之處罰(請參考相關立法
例如「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6條、第22條及第27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66條及第94條等),建請再酌。
正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副本:本部法制司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