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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 F0000確認與非公務機關 H00終止契約關係後,使用 H00為 F0000蒐集、建立之資料庫 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4.08.21. 法律字第104035097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8月21日
    主旨:有關貴協會(F0000O0T00F00000,簡稱: F0000)確認與非公務機關( H000000000M
       000000F000000000,簡稱: H00)終止契約關係後,使用 H00為 F0000蒐集、建立之
       資料庫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協會 104年 7月23日及同年月27日致本部陳情函 2件。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第 2條第 1款規定,本法所稱個人資料,係指得以直
       接或間接識別現生存之自然人之資料,且該資料之歸屬者,若非屬現生存之自然人(
       如公司法人、團體等),則無本法之適用(本部 103年 2月19日法律字第 103035020
       80號書函參照)。是以,貴協會來函說明四所稱「客戶及捐助人名冊之名稱與聯絡資
       料」須限於現生存之自然人,始有本法之適用。另本法所稱非公務機關,依屬地原則
       ,不論我國人或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有違反本法之行為,應適用本法規定;是以,若
       外國法人或團體至我國領域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自應有本法之適用(本部
        102年 6月 6日法律字第 10100088140號函參照)。至於外國法人是否經我國認許其
       成立,並不影響本法規定之適用(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規定參照)。
     三、來函說明二所述美國 F0000與臺灣 H00成立契約關係之性質為何,涉及事實認定,尚
       有未明,以下分述兩種法律關係適用情形:
      (一)美國 F0000屬非公務機關,與上開所稱客戶及捐助人間成立法律關係,臺灣 H00
         係受美國 F0000委託,依本法第 4條規定,於我國境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及
         捐助人等之個人資料,視為委託機關(即美國 F0000)之行為。當契約雙方終止
         時,受託機關自應將相關個人資料交還委託機關,而委託機關(美國F0000 )在
         臺成立分會(臺灣 F0000○○協會),屬同一法人格,本得於原合法蒐集之特定
         目的範圍內繼續利用該個人資料,無須再取得資料當事人之書面同意(本法第19
         條第 1項第 2款、第20條第 1項本文規定參照)。
      (二)若臺灣 H00與上開所稱客戶及捐助人等成立法律關係,美國F0000 僅授權臺灣 H
         00於相關商品或服務範圍內使用其商標與商名,臺灣 H00係獨立取得上開所稱客
         戶及捐助人等之資料及建立資料庫,於商標授權契約終止時,如臺灣 H00部分營
         業轉讓至美國 F0000而涉及債權、債務之移轉,美國 F0000依法承受法律關係後
         (例如:民法第 305條規定),得於原蒐集目的必要範圍內繼續利用該資料庫;
         若無營業之移轉,則美國 F0000與臺灣 H00原客戶及捐助人間並無契約關係,臺
         灣 H00所提供之資料庫行為,則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須符合本法第20條第1 項
         但書各款事由之一(例如:當事人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四、惟本件涉及具體事實認定,須由貴協會章程所載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權責個
       案認定,建請逕洽該主管機關詢問之。
    正本: F0000 O0 T00 F00000(臺灣 F0000 ○○協會)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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