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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所詢民事執行法院得否向中華民國○○○○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國人投
保對象(保險公司)之紀錄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4.08.28. 法律字第104035105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8月28日
主旨:有關貴院所詢民事執行法院得否向中華民國○○○○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國人投保對象
(保險公司)之紀錄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院 104年 8月 4日宜院平民寅 104執事聲14字第 38855號函。二、按有關法院命
第三人提出文書之文書內容若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稱個資法)所稱個人資料者,依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347條至第 349條規定,該第三人負有提供
所涉個人資料之義務,係法律明文規定,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 1項第 1款「法律明文
規定」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非公務機關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向法院提出上開文書
(本部 101年 7月 2日法律字第 10100569620號書函意旨參照)。是以,中華民國○
○○○商業同業公會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347條至第 349條規定辦理。
正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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