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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眾曾君申請改從母姓疑義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4.09.16. 法律字第104035118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9月16日
主旨:有關民眾曾君申請改從母姓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4年 8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40429317號函。
二、旨揭事項,本部意見如下:
(一)按民法第1059條第 3項及第 4項規定,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且
以 1次為限。查子女姓氏之取得,乃基於血統關係而來,其具有血緣性,子女之
從姓係子女與父母最基本之關係。姓氏係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
人格之可辨識性,除有關個人之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外,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
,且亦涉及國情考量及父母之選擇權。成年人雖有權利依據自我認同選擇父姓或
母姓,無庸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可變更姓氏,惟仍僅能選擇從父姓或母姓,而不
得稱父姓、母姓以外之第三姓;至於變更從姓次數之限制,係為避免當事人反覆
任意變更,有違交易安全及身分安定。(本部 101年 5月23日法律決字第 10100
579260號函、 102年 9月 4日法律字第10203509790 號函參照)
(二)次按姓名條例第10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二、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此種申請更改姓氏事由,就現行實務運作觀
之,例如因佛教信仰出世之僧(尼),其申請變更為「釋」姓時,此「釋」姓並
非申請變更姓氏者之父(母)之姓氏,除應提供出世之證明文件(姓名條例施行
細則第 7條第 2款規定)外,似無其他條件或次數限制;對因還俗而申請變更姓
氏者,應提出還俗之證明而改回其原有姓氏,亦無次數限制。否則,依前揭民法
對子女變更從姓之規定與解釋,應無許其更改為其父(母)姓以外之「釋」姓可
能。再者,若有一因信仰佛教出世而申請更改為「釋」姓之僧(尼),則原本從
其姓氏之子女,是否亦因此隨同變更為「釋」姓?顯非無疑。是以,因宗教因素
而出世或還俗而申請變更姓氏事由,係因上開姓名條例所為之特別規定所致,與
民法前開規定有別,應非屬前揭民法關於子女變更從姓規範之範疇,因此等事由
而更改姓名者,其效果自應僅及於當事人本人,不生原從姓之子女是否隨同改姓
之問題。
(三)本件所詢有關民眾曾君申請改從母姓乙案,依來函所附資料觀之,曾君於申請書
載明欲更改從母姓(「徐」姓或「釋」姓皆可),倘曾君並無因宗教因素出世之
情事,自不得改從「釋」姓。惟另觀諸曾君申請書之附表係填列擬更改為「徐」
姓,此為曾君之母之本姓(俗姓),仍具有表徵家族制度之作用,此部分與前述
民法第1059條之立法意旨尚無牴觸,應無不許之理。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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