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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台端所詢「農田水利會」是否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條規定之「政府機關」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4.10.23. 法律決字第104035134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主旨:有關台端所詢「農田水利會」是否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條規定之「政府機關」乙案
       ,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 104年10月 1日水工陳字第 1041001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本法)第 4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
       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第 1項
       )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
       務視同政府機關。(第 2項)」本條第 1項所稱「政府機關」,除行政院及其所屬各
       級機關外,尚包括國民大會、總統府及其所屬機關、立法院、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
       考試院及其所屬機關、監察院及其所屬機關及各級地方自治團體之機關。另各機關設
       立之非狹義機關形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機構,與機關有隸屬關係,均
       屬政府設立,爰亦一併納入上開規定所稱「政府機關」之範圍。
     三、次按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條第 2項規定:「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是以,農田
       水利會並非屬本法第 4條第 1項之「中央、地方各級機關」或「實(試)驗、研究、
       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除其有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於本法適
       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外(本法第 4條第 2項),農田水利會尚非屬
       本法規定之政府機關。
    正本:臺灣新竹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黃○○辦公室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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