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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得否提供動物飼養狀況資訊予動植物防疫所,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4.11.06. 法律決字第104001818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11月6日
主旨:有關貴府得否提供動物飼養狀況資訊予動植物防疫所,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
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104年10月22日府農畜二字第1042504011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2條第 1款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上開所稱之「個
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2條),至若已死亡之人或法人之資料則
不屬個資法之保護範圍(本部 103年11月17日法律字第 10303513040號函參照)。次
按個資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條第 1項所規定
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
..」同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條第 1項所規定資料外
,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
益。....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本件因來函所述事實不明(例如:蒐集之法
令依據、是否屬個人資料及個人資料內容為何?),宜請先予釐清並依上開規定判斷
貴府提供動物飼養狀況資訊之行為係屬「特定目的內」或「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如
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於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時,亦得提供。惟
應注意個資法第 5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正本:雲林縣政府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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