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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與轄內鄉(鎮、市)公所屬不同行政主體,其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不符合行政程序
法第15條「委託」規定,應屬地方制度法第 2條第 3款規定之「委辦」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5.01.05. 法律字第104035168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1月5日
主旨:有關貴府訂定「臺東縣攤販管理輔導自治條例」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之事項,是否符
合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104年12月21日府財商字第1040253191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15條第 2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
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所稱「委託」係指將公權
力行使之權限移轉至同一行政主體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而言(本部94年 1月14日法律
字第 0930053730 號函參照)。貴府與轄內鄉(鎮、市)公所係屬不同行政主體(屬
不同公法人),不符合本法「委託」之規定。申言之,貴府將攤販許可及發證等事登
之執行工作委由鄉(鎮、市)公所辦理,因屬不同行政主體間之權限移轉,與本法第
15條第 2項規定有間,其性質應屬地方制度法第 2條第 3款規定之「委辦」,因涉及
地方
制度法之解釋適用,宜函詢主管機關內政部表示意見。
正本:臺東縣政府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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