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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地方政府擬建置公務線上通訊錄,可認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所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 及利用行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得無須再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及得免踐行告知義務 ,但仍應注意尊重當事人及比例原則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5.02.23. 法律字第105035032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2月23日
    主旨:有關貴府擬於內部網站建置公務線上通訊錄,供所屬人員公務上查詢使用,有無觸犯
       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105年 1月30日府人給字第1050023054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及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
       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本件貴府擬建置公務線上通訊錄,資料包括貴府
       所有人員及所屬機關學校之一級主管人員之服務機關、單位、科別、職稱、姓名、公
       務電話及公務電子信箱等,以供所屬人員公務上查詢使用,可認係貴府基於人事管理
       (特定目的代號 002)或公務聯繫業務推動(特定目的代號 175 等)之目的,而於
       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行為,揆諸上開規定
       ,無須再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且依同法第 8條第 2項第 2款規定,亦得免踐行同條第
        1項之告知義務(本部 102年 2月 4日法律字第 10100243410號函參照)。惟個人資
       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仍應注意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
       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個資法第 5條規
       定參照)。
    正本:苗栗縣政府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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