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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計程車計費表內建 APP程式涉及強制蒐集計程車駕駛人行車軌跡、營業收入、錄影錄音
等涉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之疑慮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5.04.28. 法律字第105035058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4月28日
主旨:有關計程車計費表內建 APP程式涉及強制蒐集計程車駕駛人行車軌跡、營業收入、錄
影錄音等涉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之疑慮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參考。
說明:
一、依立法委員林○○國會辦公室 105年 4月19日有關計程車計費表功能爭議問題協調會
議紀錄辦理。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9條第 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
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該項各款法定情形之一(例如:法律明文規
定、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經當事人同意....等),且依個資法第
20條第1 項本文規定,原則上須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該等個人資料
。又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
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個
資法第 5條),合先敘明。
(二)復按公路法第79條第 5項規定授權交通部訂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計程車客運
業依該規則第91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車輛應裝設計程車計費表,而廠商依該規
則第91條第 2項規定,製造經交通部指定之專業機構及經濟部審認合格之計程車
計費表,供計程車客運業者購置裝設、按規定收費並列印乘車證明供乘客收執。
依上開規定,縱使計程車駕駛人係直接向計費表製造商購買計費表,而與計費表
製造商有買賣契約之關係,計費表製造商原則上僅能基於履行買賣契約事務之特
定目的及要件之必要範圍內,蒐集購買該表之計程車駕駛人必要之個人資料(例
如:代號C001:辨別個人之聯絡資訊、代號C002:辨識財務之信用卡號碼資訊等
)。倘若計費表製造商於計費表內建APP 程式之衍生功能,強制蒐集、處理或利
用計程車駕駛人之行車軌跡、營業收入、錄影錄音等可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
之資料,此一個人資料之蒐集行為,尚難認與計費表買賣契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已逾越買賣契約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故廠商如於該計費表產品預設強制
蒐集計程車駕駛人之行車軌跡、營業收入、錄影錄音等個人資料功能之程式軟體
,則該計費表製造商對於該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顯然已違反計程車駕駛人之
「隱私合理期待」,而與個資法第 5條、第19條之規定有違。
正本:經濟部、交通部
副本:立法委員林○○國會辦公室、本部綜合規劃司(國會聯絡組)、本部資訊處(第 1類
)、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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