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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條第 2項第 2款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5.05.03. 法律決字第105000770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5月3日
    主旨:所詢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8條第 2項第 2款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所 105年 4月27日高監運字第 1050059505B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 8條第 2項第 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其中所稱「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係指非公務機關如不為個人資料之蒐集,將無
       法履行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定之義務而言(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1
       條規定參照),例如依公司法第 210條第 1項之規定,公司有備製股東名簿於本公司
       之義務,公司如不為股東個人資料之蒐集,將無法履行公司法所定股東名簿之備製義
       務,則於此情形,公司蒐集股東之個人資料,即屬個資法第 8條第 2項第 2款所稱之
       「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本部 102年 1月 3日法律字第 10100260640號函參照,如
       附件)。
     三、貴所日後如有法規適用疑義時,請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8點規
       定,先徵詢上級機關交通部法制單位之意見;如仍有疑義,再以書面敘明有疑義之法
       條及研析意見,賜函憑辦。
    正本: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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