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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規定,對公益法人或非公益法人一體適用,該法並未針對公益組織法
人或團體另設處罰或免予處罰規定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5.05.25. 法律決字第105035078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5月25日
主旨:有關民眾陳情社團法人臺灣○○協會(以下簡稱該協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
簡稱個資法)規定蒐集個人資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5年 4月11日社家障字第1050700473號函。
二、本件來函所詢該協會蒐集之資料,是否屬個資法所稱個人資料乙節,本部已於 104年
8 月 7日以法律決字第 10403509940號書函表示意見在案,事涉具體個案事實認定,
仍請參酌本部上揭書函意見,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三、至所詢依個資法第47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第19條規定者,應處罰鍰,倘該協會違
反上開規定,是否因其係公益社團法人,適用其他罰則規定乙節,查上開罰則規定,
對公益法人或非公益法人一體適用,個資法並未針對公益組織之法人或團體另設處罰
或免予處罰規定。
正本: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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