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規定,對公益法人或非公益法人一體適用,該法並未針對公益組織法 人或團體另設處罰或免予處罰規定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5.05.25. 法律決字第105035078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5月25日
    主旨:有關民眾陳情社團法人臺灣○○協會(以下簡稱該協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
       簡稱個資法)規定蒐集個人資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5年 4月11日社家障字第1050700473號函。
     二、本件來函所詢該協會蒐集之資料,是否屬個資法所稱個人資料乙節,本部已於 104年
       8 月 7日以法律決字第 10403509940號書函表示意見在案,事涉具體個案事實認定,
       仍請參酌本部上揭書函意見,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三、至所詢依個資法第47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第19條規定者,應處罰鍰,倘該協會違
       反上開規定,是否因其係公益社團法人,適用其他罰則規定乙節,查上開罰則規定,
       對公益法人或非公益法人一體適用,個資法並未針對公益組織之法人或團體另設處罰
       或免予處罰規定。
    正本: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