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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廢止原住民身分行政處分之生效時點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5.06.27. 法律字第105035075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6月27日
主旨:有關廢止原住民身分行政處分之生效時點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5年 5月25日原民綜字第1050030192號函。
二、按戶籍登記依其性質有屬形成處分者,有屬確認處分者,前者具有創設、變更或廢棄
具體法律關係之效果,後者則僅具報告、確認、證明之意義,在說明有關事項依法律
規定原所應有之效力,但因其認定有法律拘束力,具有規制之性質,仍為行政處分,
合先敘明。三、貴會來函所詢原已登記並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當事人,如嗣後因法定取
得原住民身分之原因消滅,其原住民身分喪失之生效時點,於具體個案應先釐清該原
住民身分究係因法律規定而當然消滅?抑或須以戶籍登記作為原住民身分變動之生效
要件?此涉及原住民身分法之解釋適用,宜由貴會本於權責先行審認。倘若原住民身
分係因法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原因消滅而當然消滅,則依戶籍法第24條所為廢止之登
記僅屬確認性質,自不影響該原住民身分喪失之生效時點;惟倘若原住民身分之得、
喪、變更須以戶籍登記為生效要件(如內政部所援引貴會 102年3 月18日原民企字第
1020012741號函意旨),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125條本文規定:「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
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應自戶政機關廢止登
記後始喪失原住民身分。
四、另貴會來函引用最高行政法院 104年判字第 760號判決,惟該判決內容似係針對戶籍
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之情形作論述,與貴會所詢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
之情形有別,併此敘明。
正本: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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