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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修正草案」乙
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5.08.01. 法制字第105025130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8月1日
主旨:有關「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修正草
案」乙案,本部法制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5年 7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89023號函。
二、本部法制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3條:
本條第 1項序言規定「教育人員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七款』、『第七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其「第七
款」文字顯有重複,建請修正。
(二)草案第 3條、第 6條:
草案第 3條說明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或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三款所『明訂』,應予……」及草案第 6條說明二「……爰為維護渠等人員之權
益,『明訂』由……」,建請均修正為「明定」,俾符法制用字用語(請參照行
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11年12月出版,第 375頁)。
(三)草案第 3條、第 7條:
查本案現行查詢辦法第 3條第 2項及第 7條第 2項規定,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條第 1項第 1款、第 2款、第 5款規定及教師法第14條第 1項第 1款、第 2款
、第 5款規定之情形者,與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 1項第 3款及教師法第
14條第1 項第 3款規定之情形者,同屬因涉及刑事犯罪紀錄之特殊個人資料,應
以影響較小之方式查詢,似無須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通報,而係由各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彙整所屬各級學校之查詢名單報送教育部,並由教育部核轉送法務部
查詢,以減少特殊個人資料外流之風險(本案現行查詢辦法第 7條立法理由參照
);又如未及提報教育部核轉法務部查詢者,亦可由擬聘任人員申請核發警察刑
事紀錄證明,以資因應。然而本次修正僅將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 1項第
3款及教師法第14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之情形者,納入須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
理通報之範圍,主要理由係為避免便宜行事或臨時人力需求致查詢空窗期造成此
類人員再度進入校園之疑慮,似屬實務上是否落實執行之問題,且揆諸上開說明
,亦似可由擬聘任人員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加以因應,且就同屬因涉及
刑事犯罪紀錄之特殊個人資料,部分應以影響較小之方式查詢,部分又無庸以影
響較小之方式查詢,似有矛盾。惟如政策上卻屬有必要將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條第 1項第 3款及教師法第14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之情形者,納入須向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辦理通報之範圍,仍請參照本部 105年 5月31日法律字第1050350871
0 號函意旨審慎衡酌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條之比例原則。
正本:教育部
副本: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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