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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貴署函詢,為查緝毒品犯罪,運用內政部移民署「航前旅客資訊系統(APIS)」資料適 用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疑義乙事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5.09.02. 法律字第105035127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9月2日
    主旨:關於貴署函詢,為查緝毒品犯罪,運用內政部移民署「航前旅客資訊系統(APIS)」
       資料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疑義乙事,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5年 8月12日警署資字第1050126650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所稱之「個人資料」係指現生存自然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
       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所謂得以間接方式識別者,係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機關或非公
       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
       定之個人(個資法第 2條第 1款、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2條及第 3條規定參照)。貴署
       為查緝毒品犯罪,擬運用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航前旅客資訊系統(AP
       IS)」內「國籍」、「起飛機場」、「中途機場」、「抵達機場」及「PNRecode(訂
       位代碼)」部分欄位資料進行分析,因前揭欄位資料倘與其他資料(例如各航空公司
       之旅客資料)對照、組合、連結後,具有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功能及作用,仍屬本法
       所稱個人資料,合先陳明。
     三、本件來函所詢個資法適用疑義,分述如下:
      (一)關於貴署擬請移民署提供「航前旅客資訊系統」前揭部分欄位資料部分:
         按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應有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始得
         為之;所謂法定職務,係指法律、法律授權之命令等法規中所定公務機關之職務
         (個資法第15條第 1款及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參照),是貴署如基於特定
         目的(例如:刑事偵查,代號: 025),於執行協助偵查犯罪之法定職務(內政
         部警政署組織法第 2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參照),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
         圍內」,依個資法第15條第 1款規定,雖得蒐集前揭個人資料,惟仍應注意個資
         法第 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
         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
         理之關聯。」即個人資料之蒐集,除應符合個資法第15條規定,並應符合個資法
         第 5條比例原則之規定。是倘貴署係針對特定或可疑人士,或因具體個案之偵辦
         、追蹤需求,或先行篩選出特定事件類型、特定高風險模式、與查緝有正當合理
         關聯性範圍或欄位,並對前揭個人資料之取得及使用均嚴格控管,且僅經授權之
         執法人員,方可依其權限查詢使用,復定期稽核以確保依法使用,則可認為貴署
         為偵查犯罪等特定目的而蒐集前揭個人資料,有其必要性與具相當之合理關聯。
         惟若貴署欲進行「全部、預先」之廣泛蒐集,在客觀上並非達成「刑事偵查」特
         定目的之「唯一或最小侵害方式」者,則仍不宜為之,建請貴署審慎再酌(本部
          103年 2月 7日法律字第 10303501220號函意旨參照)。
      (二)關於移民署將「航前旅客資訊系統」前揭部分欄位資料提供予貴署部分:
         按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
         特定目的相符,但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個資法第16
         條本文及但書第 2款定有明文。次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8條規定:「航空器、船
         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入出機場、港口前,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於起飛(航)
         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通報預定入出國時間及機、船員、乘客之名冊或其他有關事
         項。乘客之名冊,必要時,應區分為入、出國及過境。」即機、船長或運輸業者
         有依該規定將機、船等入出國時間及機、船員、乘客名冊等向移民署通報之義務
         ,以助整體國家安全(立法理由參照)。是移民署建置「航前旅客資訊系統」,
         係為強化國境安全管理,倘將該系統之國籍等部分欄位資料提供予貴署查緝毒品
         犯罪,應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如能達到來函所稱防堵毒品流入,固可認為符合個
         資法第16條但書第 2款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規定,惟仍應注意前述個資法第 5
         條規定所揭示之比例原則。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內政部移民署、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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